河南方城:为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维护公益探路
来源: 时间:2015-8-29 17:44:24 浏览量:2049人
其后多年,在上级检察机关的关注和支持下,该院逐步探索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直接起诉等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进行了有益尝试,也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供了宝贵经验。
支持起诉,确保受害人权益得到维护
“支持受害群体提起诉讼,其意义在于,对于受害人较多、社会影响较大,而受害群体在个体上又相对弱势的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更能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更能在程序上体现正义。”方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东旭说。
2007年秋,方城县独树镇申某等18户农民在该镇化肥经销商杜某、杜小某处购买89袋“俄罗阿康”牌复合肥用于小麦耕种,结果造成该村190余亩小麦几近绝收。在该案的办理中,方城县检察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一是三次到周口,与周口黄泛区农场绿源肥业公司、地神种业公司等单位协调,向受害农民捐赠了价值3万余元的农资产品,促使受害群众尽快恢复生产;二是支持受害群众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鉴于杜某、杜小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伪劣化肥罪,向方城县公安局发出了立案建议。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民事部分经方城县法院调解结案,杜某、杜小某共赔偿受害群众10余万元。杜某涉嫌销售伪劣化肥罪被方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样一来,既有助于恢复生产,又减少了群众损失。
督促起诉,最大限度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2008年1月,方城县检察院督促方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成功起诉王某等人门面房买卖协议无效案件,有效维护了电影公司全体职工的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
该电影公司职工反映,方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王某等人签订买卖协议,在未报上级主管局同意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在县城黄金地段六间门面房的资产共171.2平方米,以31万元的价格低价售出,致使电影公司职工后续生活资金、工资待遇等得不到保障,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电影公司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后,长达三年多迟迟未得到处理。
该院获悉该案后,立足职能,指派民行干警介入此案。案件审查中,根据方城县裕信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报告认定,所处置的六间门面房按当时领房产证时间估价,时值68万余元,造成国家直接损失37万余元。该院遂启动公益类案件督促起诉办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向方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督促该公司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确认协议无效。
该公司及时采纳检察机关的督促起诉意见书,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判决协议无效。该公司六间门面房顺利回归。
直接起诉,实现公益类案件的最后救济
“以检察院为原告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是对那些通过前几项措施还无法实现公益救济案件采取的,这类案件虽然不多,但其震慑作用很强,是对前几项措施的有力补充和保障。后来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与我们提起的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第一案是分不开的。”方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相峰告诉记者。
1997年,方城县检察院得到线索,该县某镇工商所负责人做主,将该所房屋廉价出卖给私人,致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当时在办理这一案件时,就有人提出了异议,认为办理难度大、案值小,为此提起公益诉讼“不值得”,但是,考虑到提起本案将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进行有效遏制,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因此,方城县检察院果断提起了公益诉讼并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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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日,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方城县法院的支持。此案被媒体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后数年间,该院不断进行探索研究,逐步建立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直接起诉等工作机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今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随即展开。